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党委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内部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党政部门、直属单位及教学院系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校属企业主要领导干部;
(三)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学校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织部、审计处、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或措施,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协调和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初或年末,联席会议根据组织部提出的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工作计划建议,结合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拟定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并上报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经党委会批准后组织部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处商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处征求学校纪委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计处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应当报请党委、审计委员会、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失踪、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纪检监察、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过联席会议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学校党委有关经济方面的重大决议、决定情况;
(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校属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及落实学校党委有关经济方面的重大决议、决定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处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处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纪委、组织部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处负责组织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在审计时间内及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审计委员会负责人,送组织部、纪委。根据工作需要,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三条审计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任期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包括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党委有关重大决议、决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党委有关重大决议、决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学校党委有关重大决议、决定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及所属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及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党委有关重大决议、决定的,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本部门、本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学校党委有关重大决议、决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审计处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以及组织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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