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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化工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1日   作者:   编辑:   点击:[]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在学校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加强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财务收支审计一般由审计处按照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特殊情况根据学校要求进行安排。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审计、费用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审计、净资产审计、成本费用管理审计、预算管理审计、结转结余资金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

第六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组织各类收入;

(二)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是否严格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四)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收费票据,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票据领用、核销制度;

(五)学校所属单位的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并办理结算手续;

(六)学校是否按照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七)各项收入的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费用是否真实、合法、分类准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二)各项费用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第八条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有无多列、虚列、少列或者不列资产的行为;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

(二)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

(三)往来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等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是否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按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调整,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产权明确,固定资产的采购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本单位招标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建立固定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六)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核算是否准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准确、及时;

(七)对外投资是否经过必要的论证和审批,决策和实施程序是否规范、完整,对外投资的效益性如何,对外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负债的存在是否真实、合规、完整,有无多列、虚列、少列或者不列负债的行为,对各项负债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条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三)各项净资产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成本费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划分情况;

(二)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会计核算情况;

(三)各项费用归集和分配、摊销的真实、合规情况。

第十二条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

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2.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4.预算调整是否合规;

(二)预算执行情况:

1.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规;

2.会计核算是否准确;

3.保证预算完成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规、有效;

(三)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1.是否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评估立项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

2.绩效目标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3.是否建立绩效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4.是否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关注预算执行的效率性和效益性,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第十三条结转和结余资金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结转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是否准确;

(二)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三)决算报告财务情况文字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本单位报告年度的财务状况,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披露是否真实、有据;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每年年末,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

校管理需要,确定下年度将要实施的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审计处可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审计处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不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十八条审计处根据经学校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对确定的项目实施立项,成立审计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开展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和方法,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召开进点会,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确定被审计单位联系人,被审计单位根据通知的要求提供资料;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处对开展的财务收支审计项目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五日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工作进行记录,主要采用询问、观察、检查、函证、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应编制审计取证单,向被审计单位确认相关问题和情况,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在审计取证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相关校领导,同时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根据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需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整改的问题,审计处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发送管理建议书等审计文书。

第二十八条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学校审计处,审计处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应当在项目全过程中逐一编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项目结束后将审计资料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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