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正文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5日   作者:   编辑: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促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合理控制建设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审计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利用财政、自筹等

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具体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安防技防、校园管网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从投

资立项至竣工结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是指建设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审计的基本依据

(一)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二)现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材料造价指南等各类计价文件;

(三)建设工程的图纸、清单、标书、合同、结算资料等;

(四)相关的市场价格信息;

(五)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建设工程审计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初核并送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七条学校单项工程投资在2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审计处备案;单项工程投资2万元(含)至30万元的建设项目,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单项工程投资3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开展招标控制价、结算审计,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部分阶段或其他环节进行审计;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上(含)或学校认为需列为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被列为东营市财政预算评审的建设项目,需提前向审计处备案,经审计处审核预算评审资料齐全并按要求存档后,可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审计。审计处不定期对其他未列入审计范围内的阶段或环节进行抽审。

第三章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

第八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是招标控制价审计的报审主体单位。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7个工作日,向审计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预算审计送审表;

(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工程概(预)算复核审批表等;

(三)设计图纸或示意图、项目预算清单;

(四)工程所用材料设备清单(注明材料名称、规格等);

(五)对于特殊行业改造项目应提供相应行业的技术规范要求;

(六)审计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审计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资料不完整

或不符合工作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待送审资料提供完整后进行审计。审计处对项目进行审计,出具招标控制价审核意见。

第四章建设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条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建设工程,财务处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立项程序是否合规,立项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招标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所订合同或协议书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三)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合规;

(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五)工程竣工结算书、竣工图是否齐全、合规,编制依据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六)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七)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经审核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

(二)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出具初步审计报告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三)相关单位自接到初步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四)征求意见后,审计处根据内部审核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会同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整理结算资料。除大型基建项目外,对于需在指定期间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审计处报送完整结算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列入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整体工程、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施工现场具备取证条件;

(三)项目立项、调整等审批资料真实有效;

(四)项目招投标文件、预算书、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翔实;

(五)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澄清文件真实、完整;

(六)设备进场验收清单及相关认价资料完备;

(七)设计变更及洽商、索赔等签证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齐全;

(八)项目竣工图完备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五条对于竣工结算资料意思表示不一致、结算原则

不明确或其他可能影响结算审计结果的情况,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澄清。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封闭前,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现场记录,复杂情况应通知审计人员现场查看。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会议、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等相关事项,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原则上需在该事项发生前24小时通知审计处,同时提交现场签证方案、事由以及相关费用估算等资料;特殊情况(含设计变更)应及时通报,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结算送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注明经费来源);

(三)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会议纪要;

(四)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五)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

(六)工程变更及签证资料;

(七)隐蔽工程工程量、特殊材料价格确认单(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并盖章);

(八)竣工图纸(含电子版),不具备绘图条件的工程应提供竣工示意图,示意图需标注尺寸、材料、工程做法;

(九)工程量清单底稿;

(十)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送审后的工程资料原则上不得更改。工程资料送审后不允许补办签证。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正送审资料、漏报签证或对原签证需要规范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出具说明书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公章,有监理的工程则需监理签字并由监理单位盖章,同时提供补充、更正后的资料。

第十九条对于未提供真实完整的结算资料、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审计事项核对的,审计处应当中止审计,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第五章建设工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工程立项论证的相关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资料,对投资立项过程的规范性和投资估算的科学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审查委托勘察、设计的招标和合同签订资料,审核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是否组织设计图纸的会审和优化,图纸设计深度是否达到要求,能否为施工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测算依据,对勘察、设计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阶段的审计。主要对工程招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无错项、漏项,综合单价、费用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二)工程招标准备工作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工程招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无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等违规操作情况,标段的划分是否合规。

(三)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拟签合同等资料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反映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报价、评标办法、结算方式、工程付款、违约责任、质量、工期、保修等内容是否完整、严密。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评标程序是否公正,定标程序及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阶段的审计。主要对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各专项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合同签订准备工作的审查和评价。对中标单位商务报价进行核对分析,确定造价控制的风险点和风险规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合同造价风险。

(二)合同主体的审查和评价。审查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学校或第三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相符,是否对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安全、进度、变更、索赔、结算、保修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四)合同计价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合同工程计价原则、计费标准、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规。

第二十五条施工管理阶段的审计。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评价。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审查设计变更是否按程序报批,变更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测算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二)施工签证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施工签证是否按程序报批,签证事项是否真实,签证内容是否规范,计价是否有效。

(三)材料设备价格的审查和评价。对学校直接采购或认质认价的大宗材料设备,检查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对非招标确定的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根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学校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对于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整项暂估专业工程、暂估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前,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送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或提供有关材料和设备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咨询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作为择优选购的参考依据。

(四)隐蔽工程的审查和评价。现场核查隐蔽工程做法,材料是否与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规范、图集等相符,对超定额损耗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测定。

(五)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和评价。审查进度报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工程进度控制目标,是否超进度支付工程款。

(六)索赔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责任划分是否清楚,索赔程序是否规范,索赔费用是否合理。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竣工验收的程序是否合规、结论是否真实,竣工结算编制的依据和内容是否合规有效。

第二十七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审核和评价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是否准确完整;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完整合规;费用摊销是否准确;资产入账是否及时准确、手续是否完备等。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程序

(一)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14日提交跟踪审计申请,包括立项任务书或申请报告的批文、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等,审计处组织实施跟踪审计;

(二)审计处通知各阶段相关部门提供审计资料,各阶段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

(三)工程开工后,审计人员进驻工程现场,实施施工管理阶段的审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四)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按本办法第四章实施工程结算审计;

(五)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后,财务处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处应适时安排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六)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管理问题,经审计处分析研究后,向学校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审计建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章附则

二十九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不予受理:

(一)无合同、无经费来源的;

(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供材料不完整、不真实和不合法的;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符合招标条件而未进行招标,或将应该招标工程进行拆分报审的;

(四)不属于建设工程审计范围的。

三十对不予受理项目中,能够整改的,审计处出具整改意见书,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整改后符合送审要求的,审计处应予受理;无法整改的,审计处出具不予受理说明;对不属于工程审计范围的项目,不予受理,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异议,审计处可出具书面说明。

三十一如发生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认可审计结果的情况时,审计处可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通知书后,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如在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其认可审计结果。

三十二建设项目一旦进入审计程序,所有资料一律不退还。审计项目结束后,相关资料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归档。

三十三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山石院发〔2022〕87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内部控制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关闭